《孙逸仙演说》与《灭汉种策》⸺对日本档案中两份重要文献之考察
工人者,以身命换钱财。故灭之之法,当比商人专加一条,以对内地的工人:工人每日得钱,多少不等,自今以后,当令他们每日捐钱若干。每天得二百文者,值十抽三,捐六十文;每天得二千文者,值十抽三,捐六百文。纳捐的作为官工,不捐的目为私工,与贩卖私盐同罪,就地正法,并当株连募集工人之人,使其不敢收留,以断绝他们的路。如是办法,则他们虽欲不顾身命以求微利,而终不免辗转沟壑之一日矣。
自今以后,当使汉人的为农者,不许种米麦,而改种罂粟。种罂粟的故详下结论中。田契地券,旧者作废,须改换新契。换契时,每亩须纳捐若干。不换的把他田地充公。无旧契的,亦把他田地充公。旧契非五十年前者,则把他田地一半充公。五十年前旧契,见经长发贼者,大半失去。